【函轉】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教育部101年07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088736B號函

主 旨: 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監察院101年5月11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56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本部並訂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
三、 復查本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係依前開規定辦理,現行並未同意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
四、 綜上,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職之範圍及職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規定之情形,請依各校相關規範及程序及時處理。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國立大專校院
副本: 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