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教師如曾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且繼續任教者,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

教育部101年11月08日臺學審字第1010193008號函

主 旨: 所詢民國86年3月21日以前舊制助教,復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後,再擔任講師、助理教授,取得博士學位後是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逕送審副教授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校101年10月1日勤益科大人字第1011700344號函。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中有關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舊制教師如曾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且繼續任教者,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

正本: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副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軍警校院)、本部學審會、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