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2年03月04日 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
主 旨: 本部重申國立大專校院應建立專任教師承接計畫之內部管理機制以符程序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 查本部為避免影響學校校務基金收益及教學研究品質,歷來規範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部90年11月30日台(90)會(一)字第90167757號函規定:「…二、…另『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三、爰各校務基金學校接受委辦計畫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為統整及加強管理需要,俾免影響教學研究品質,校方宜在相關規章或在與專任教師聘約中明確規範,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二)本部98年5月6日台高(三)字第0980076683號函規定:「…有關各公立學校教師未經任職學校核准自行透過校外單位承接計畫,所涉教師權利義務之人事法規及制度問題,如係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該校專任教師聘約內容等,應由各校本權責依前述規定辦理並追究責任。」。
(三)本部98年7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089039A號函規定:「…產學合作係以學校為契約主體,學校之個人仍不得自行接受委託逕自簽約,爰請貴校將旨揭規定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又教師如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學校自應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ㄧ者,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按:已修正為第9款】之規定辦理。」。
(四)本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又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任各專業學會職務,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仍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許可程序;爰請各校確實將前開規範於101年7月31日前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
(五)本部101年3月6日臺人(一)字第1010033235號函規定:「…三、有關貴校如授權校內單位代表學校對外簽約有無違反前開100年8月3日函規定一節,揆本部100年8月3日函意旨,各校仍應以『學校具名』對外簽約,尚不得由『校內單位具名』為之。四、至前揭100年8月3日函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廣義產學合作及各項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另補助研究計畫亦應比照委託研究計畫辦理,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六)本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7490號函規定:「…各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擔任其他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或民營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仍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許可程序。」。
二、 綜上,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包含產學合作及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構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各校應將上開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