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目前暫訂自本年7月1日施行,惟實際施行日期仍未確定。
另,同法第48條規定:「(第1項)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