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3年05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70776號函
主 旨: 貴校所詢現職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及以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如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是否仍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大學法第18條之規定,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 貴校103年5月12日勤益科大人字第1031700198號函。
二、 查大學法第18條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次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爰有關大學教師聘任程序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正本: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副本: 各國立大專校院(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除外)、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