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修正「直轄市、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及增訂「直轄市長、縣(市)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各1份,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99年9月3日內授移字第0990944506號函辦理。
二、本部機關學校首長若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務請於差假日2週前提出申請差假報告單報部。
三、申請赴陸人員,請詳填申請表及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請詳填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單位或政風專責人員受理。
四、依「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七規定略以,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應填妥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爰本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於赴大陸地區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請填妥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本部政風處。
五、旨揭書表請自行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申請事項-申請書表/範例-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