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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