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