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8月31日部法二字第104400762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前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