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踴躍推薦本校99年特優教師~

各位老師您好:
    本校為提昇辦學品質,肯定及表揚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創意教學之具體卓越表現,特辦理特優教師選拔,請各系所推薦適當人選。如有符合資格之推薦人選,請填妥審查事實表/var/file/10/1010/img/83/3-13-4-4.doc
,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於99年11月1日(星期一)下班前送達人事室。另請將電子檔e-mail至chunching@ntunhs.edu.tw,謝謝!茲將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在本校任教年資計算至前一學年度(七月)止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最近二年內未受任何處分,得為特優獎候選人。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不得申請。
二、本辦法特優教師應符合下列遴薦標準之一:
(一)教學:能以優秀妥適的教學方法、內容、評量方式等,運用教學資源提高教學績效,     
並能加以推廣,對提升本校教學水準有顯著貢獻者並獲本校教學評量優良者。
(二)研究:獲得著名學術研究獎或承接國科會或校外其他機關學校研究案,表現卓越,   
引領提升學校整體研究風氣,有顯著貢獻者。
(三)輔導:能時常利用課餘時間指導學生的學業、輔導學生的生活教育而有具體顯著成
效,堪為表率者。
(四)服務:能有效改進或創新系所、行政單位之行政業務,而有具體優異績效,或提供
社會服務,對學校形象提升有正面效益者。
(五)創意教學:教師以創新、活潑、具啟發性的教學方式,改善並發展具有特色之教材
內容、經營尊重差異、尊重多元、激發想像力之快樂的學習環境,有具體成效者。
 本校每學年視教師成效遴選各類特優教師若干名。但某一類別無適當人選時,得予從缺。
三、特優教師之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分為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主聘或合聘之系(所、中心)教評會推薦專任教師參選。
(二)第二階段由學校特優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決選。
四、經獲選為特優教師應於本校校訊電子期刊發表五百字以上之心得分享,並於本校網頁特優教師專區及本校辦理之相關研習會議或活動提供經驗分享,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單位提供諮詢與服務。
                                                                



               人事室君敬 敬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94年10月26日第60次校務會議通過
                              95年9月27日第6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6月25日第7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1月14日第75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年2月16日台技(二)字第0980022844號函通過備查
                              99年4月15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辦學品質,肯定及表揚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創意教學之具體卓越表現,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校任教年資計算至前一學年度(七月)止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最近二年內未受任何處分,得為特優獎候選人。
          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不得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特優教師應符合下列遴薦標準之一:
一、教學:能以優秀妥適的教學方法、內容、評量方式等,運用教學資源提高教學績效,並能加以推廣,對提升本校教學水準有顯著貢獻並獲本校教學評量優良者。
二、研究:獲得著名學術研究獎或承接國科會或校外其他機關學校研究案,表現卓越,引領提升學校整體研究風氣,有顯著貢獻者。
三、輔導:能時常利用課餘時間指導學生的學業、輔導學生的生活教育而有具體顯著成效,堪為表率者。
四、服務:能有效改進或創新系所、行政單位之行政業務,而有具體優異績效,或提供社會服務,對學校形象提升有正面效益者。
五、創意教學:教師以創新、活潑、具啟發性的教學方式,改善並發展具有特色之教材內容、經營尊重差異、尊重多元、激發想像力之快樂的學習環境,有具體成效者。
         本校每學年視教師成效遴選各類特優教師若干名。但某一類別無適當人選時,得予從缺。
第四條  特優教師之獎勵,每學年辦理一次。遴選過程分為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由主聘或合聘之系(所、中心)教評會、或相關業務之一級行政單位推薦專任教師參選:由人事室於每年十月以電子郵件通知系(所、中心)、各一級行政單位及專任教師,參選教師應連同相關資料、證明送交人事室。
       二、第二階段由學校特優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決選。
          參選事蹟為未曾運用於本獎勵之事蹟,或於最近一次獲本獎勵後之事蹟。
第五條  學校特優教師甄選委員會以校長為主席、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共同組成,以無記名投票單記方式決選。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各項參選人獲出席委員投票相對多數者為獲獎人。
 甄選委員如為參選人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投票。
第六條    經決選為特優之教師,給予下列獎勵:
一、由本校致贈每位獲獎人獎牌(座),並於公開場合表揚。
二、獎金:每位獲獎人獎金最多四萬元,其金額得視年度預算或教師具體績效,在前述額度內經特優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報請校長核定酌減、分級或不發。
  前二項所需經費於校務基金自籌經費範圍內支付。      
第七條   特優教師應於本校校訊電子期刊發表五百字以上之心得分享,並於本校網頁特優教師專區及本校辦理之相關研習會議或活動提供經驗分享,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單位提供諮詢與服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