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所詢公立大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派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金管會)99年9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8999號函及99年10月13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56443號函辦理,並復貴校99年7月27日校人字第0990027210號函。
二、依行政院金管會函復意見,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及公營事業持股達22.47%之機構,又證交所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其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具有公益性質,依證券交易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董事性質與一般公司獨立董事之性質相同,均為強化對公司之治理,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基於上述,本部同意貴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由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職務,並應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仍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辦法:
正本: 國立臺灣大學
副本: 公立大專校院(國立臺灣大學除外)、本部法規會、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