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有關放寬國立大專校院得以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為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山區或海上出差之教職員工投保額外保險一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有關放寬國立大專校院得以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為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山區或海上出差之教職員工投保額外保險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99年10月26日局給字第09900262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本部前因國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山區或海上出差者,確具高度危險性,衡酌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性,建請行政院同意各國立大專校院得在不造成校務基金短絀及虧損之前提下,以學校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為同仁投保額外保險,俾照護參與學術研究發展之教職員工。案經人事局函復:「…經綜整相關機關意見,以國立大專校院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山區或海上出差之教職員工係從事學校研究工作,尚非屬上開規定所定得額外投保之特殊職務適用範圍,又渠等人員已得適用或比照本辦法(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就其執行職務之性質及傷殘死亡狀況,發給新臺幣1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慰問金,對於其權益已給與合理之保障,且將建教合作收入以外之其他自籌收入均列入辦理之財源,亦有未妥。是以,為期與其他人員衡平一致,本案無法同意照辦。」
三、查公教員工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係由行政院統一規範。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