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所詢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 旨: 所詢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改以婚假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府99年12月6日府人二字第0990323422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三、 復查銓敘部82年5月15日(82)臺華法一字第0849134號函以:「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本部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高雄縣政府
副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不含高雄縣政府)、部屬學校(含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