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銓敘部令釋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於100年1月1日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法第17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35年上限之限制一案,檢附原令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銓敘部99年12月13日部退三字第09932774241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