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任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得接受政府機關聘請,兼任政府機關選任或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舉選任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委員。】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以,公務員不得擔任民間機構選任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之委員,得接受政府機關聘請,兼任政府機關選任或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舉選任之促參案件協調委員會委員,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2月29日工程促字第09900525290號函轉銓敘部99年12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93293801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及附件影本.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