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銓敘部函,有關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及該部98年7月16日部退三字第0983075999號書函規定辦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4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5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