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公務員兼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之規定程序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月19日局力字第0990069615號函轉銓敘部99年1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93279936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依銓敘部書函略以,公務員兼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應踐行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程序,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至於任公務員前,已兼任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持人者,應於任公務員時,即應向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