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他機關公務人員或學校教師兼任貴校面授教學,應徵得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一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有關他機關公務人員或學校教師兼任貴校面授教學,應徵得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99年5月6日台人(二)字第0990041749號函釋略以,有關教師於服務學校以外之學校進行其專任職務以外之授課,即為校外兼課,爰教師於上班時間或公餘時間在校外兼課,均應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為之,至於公務人員兼任貴校面授教學,仍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規定辦理;本部77年4月2日台(77)人字第13660號書函,停止適用。
二、次查銓敘部95年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52594205號書函示,公務員無論係於辦公、下班或公餘時間,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兼任教學工作,且倘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尚應受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及應以事、休假方式辦理之限制。
三、有關聘他機關公務人員或學校教師至貴校面授教學,均須徵得其服務機關學校同意。爰請貴校應函請擬聘人員服務機關學校同意其兼課後始得聘兼之。
辦法:
正本: 國立空中大學
副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部屬機關學校、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