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公務人員上班,請確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本部92年12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89135號函、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03787B號函及同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100年4月27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第3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以,本部前以92年12月22日、97年1月23日及同年7月31日函釋學校職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職員之彈性上班時間,請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