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

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1. 本部114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57123A號書函、同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諒達。
  2.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管制相關規定,本部業以前開114年6月26日書函重申,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3.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4. 又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亦即赴陸港澳地區如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及通報作業,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請各校參酌上開規定及本部103年7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1193A號函,秉權責建立妥切之教師懲處機制,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納入聘約。
  5. 近期違法赴陸港澳地區之公務員,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占大宗,多反映係因不諳相關法規及學校未落實宣導所致。爰請各校以多元、周延且具體有效方式,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地區相關法規之宣導,倘發生違法赴陸港澳案件且經查證屬實,將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