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所設置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
教育部101年04月20日臺人(一)字第1010062221號函
主 旨: 所詢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所設置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校101年3月2日北科大人字第1010000102號函。
二、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77485號書函復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查該部92年12月26日部法一字第0922312080號書函略以:「…三、…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章程觀之,該公司所成立之技術諮詢委員會,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職掌除負責提供生技、製藥技術、藥物臨床之諮詢及審議研發中心之研發計畫外,並負責指導該公司之發展策略與方案,為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民營公司組織之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復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再查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公司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三)綜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均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及結構等事項提出相關建議,並送交公司董事會討論,故該委員會係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委員應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是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三、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主 旨: 所詢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所設置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校101年3月2日北科大人字第1010000102號函。
二、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13577485號書函復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查該部92年12月26日部法一字第0922312080號書函略以:「…三、…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章程觀之,該公司所成立之技術諮詢委員會,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職掌除負責提供生技、製藥技術、藥物臨床之諮詢及審議研發中心之研發計畫外,並負責指導該公司之發展策略與方案,為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民營公司組織之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二)復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再查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下簡稱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但有關監察人薪資報酬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以監察人薪資報酬經公司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辦理者為限: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三)綜上,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均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職責為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及結構等事項提出相關建議,並送交公司董事會討論,故該委員會係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委員應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是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三、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