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教師延長病假期滿應予留職停薪相關疑義一案
教育部101年10月11日臺人(二)字第1010187978號函
主 旨: 所詢教師延長病假期滿應予留職停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府101年8月30日屏府人任字第10126626300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限。」。復查銓敘部97年11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7299568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病停職(按:現為留職停薪,以下同)未逾1年即予復職,復因病再次申請,得同意以同一病情再次予以停職之天數,與前經核准停職期間之天數,予以合併計算達1年為止,如仍未痊癒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所稱『合併計算達1年』係指因延長病假屆滿,應辦理留職停薪者,其因同一病情前後2次以上留職停薪天數併計達1年而言,並不包括因其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天數…。」。
三、 所詢教師延長病假期滿,於本(101)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奉准留職停薪,嗣於101年7月1日復職,復因病情復發需持續接受化學治療及休養需要,擬於9月1日至11月27日再次申請留職停薪,參酌銓敘部上開釋函意旨,該2段因同一病情分次申請留職停薪天數應合併計算;同一病情前後2次以上留職停薪之天數併計達1年仍未痊癒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至分段請留職停薪如跨次(102)學年度時,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先核給當學年度之事假7日、病假28日疑義一節,茲因教師留職停薪期間,雖仍具教師身分,惟屬不在職狀態,自不生留職停薪期間請假疑義,留職停薪跨學年度者,亦同。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主 旨: 所詢教師延長病假期滿應予留職停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府101年8月30日屏府人任字第10126626300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第2項)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1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1年為限。」。復查銓敘部97年11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72995686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因病停職(按:現為留職停薪,以下同)未逾1年即予復職,復因病再次申請,得同意以同一病情再次予以停職之天數,與前經核准停職期間之天數,予以合併計算達1年為止,如仍未痊癒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所稱『合併計算達1年』係指因延長病假屆滿,應辦理留職停薪者,其因同一病情前後2次以上留職停薪天數併計達1年而言,並不包括因其他事由辦理留職停薪之天數…。」。
三、 所詢教師延長病假期滿,於本(101)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奉准留職停薪,嗣於101年7月1日復職,復因病情復發需持續接受化學治療及休養需要,擬於9月1日至11月27日再次申請留職停薪,參酌銓敘部上開釋函意旨,該2段因同一病情分次申請留職停薪天數應合併計算;同一病情前後2次以上留職停薪之天數併計達1年仍未痊癒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至分段請留職停薪如跨次(102)學年度時,得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先核給當學年度之事假7日、病假28日疑義一節,茲因教師留職停薪期間,雖仍具教師身分,惟屬不在職狀態,自不生留職停薪期間請假疑義,留職停薪跨學年度者,亦同。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