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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國立大學未兼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所設置之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教育部 102年01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12834號函釋

主 旨: 所詢國立大學未兼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否兼任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所設置之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校101年12月20日校人字第1010098923號函。
二、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及第4點第1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一) 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4.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之獨立董事。…」。
三、 復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四、 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後,得兼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等之獨立董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審計委員會係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是以,國立大專校院未兼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獨立董事,該公司復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因審計委員會委員必然由該公司獨立董事擔任,爰同意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兼任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

正本: 國立臺灣大學
副本: 各國立大專校院(國立臺灣大學除外)、本部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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