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得否再兼任該公司常務董事職務一案,請 查照。
教育部102年03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13040號函釋
主 旨: 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得否再兼任該公司常務董事職務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得兼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及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 復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簡稱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1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5分之1。」。
三、 有關前揭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立法意旨,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12月14日證期(發)字第1010053277號函略以:「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現行公司多設有常務董事,常務董事得依公司法之規定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及決定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為貫徹該法推動獨立董事之立法目的,讓獨立董事進入公司決策核心之常務董事會,充分適切發揮獨立董事之功能,爰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席次。」。
四、 考量教師之本職係教學及研究,為應國家發展及促進產學合作所需,始同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兼任前揭公司獨立董事職務;又查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期間,需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及公司重大事項,恐影響教師本職之正常執行。是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如係兼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及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尚不得再兼任該公司常務董事職務。
主 旨: 有關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得否再兼任該公司常務董事職務一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得兼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及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 復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以下簡稱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1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5分之1。」。
三、 有關前揭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立法意旨,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年12月14日證期(發)字第1010053277號函略以:「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8條之立法意旨,係考量現行公司多設有常務董事,常務董事得依公司法之規定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及決定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為貫徹該法推動獨立董事之立法目的,讓獨立董事進入公司決策核心之常務董事會,充分適切發揮獨立董事之功能,爰規定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席次。」。
四、 考量教師之本職係教學及研究,為應國家發展及促進產學合作所需,始同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得兼任前揭公司獨立董事職務;又查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期間,需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及公司重大事項,恐影響教師本職之正常執行。是以,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如係兼任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及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尚不得再兼任該公司常務董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