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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教育部102年08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17049號函

主 旨: 所詢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校102年6月24日校人字第1020044390號函。
二、 本案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第4點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一)非代表官股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但兼任下列職務者,不在此限:1.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察人、具獨立職能監察人。2.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條規定:「本公司以提倡企業投資、促進經濟建設、扶助工商事業,並保護投資人權益為宗旨。…」該公司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辦法另訂之。」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2條規定:「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左:一、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二、申復案件。三、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申請上市之案件。四、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案。五、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第3條規定:「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公司董事共同組成:…(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2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1人。…。」。
   (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0990048999號函說明略以,證交所為政府及公營事業持股達22.47%之機構,又證交所為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核心,其功能為建立集中交易市場之運作及交易秩序之維護,具有公益性質。
   (四)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23750144號書函:「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復查本部51年8月23日51銓參字第12350號函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兩條已有明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既屬一民營之商業機構,倘以現任公務人員身分受聘為該公司之評議委員,而該評議委員雖非直接執行業務,唯揆其立法原意,似非所宜。』再查本部94年4月20日部法一字第0942493569號書函略以,證交所之審議委員,因係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是以,證交所既屬民營公司,且該審議委員係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故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
三、綜上,有關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得否兼任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一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開99年9月10日函說明,證交所為政府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至政府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爰同意國立大專校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任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銓敘部上開102年7月23日書函意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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