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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 貴校兼任教師如每學期任教0學分但授課滿18小時得否申請教師資格審定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教育部103年09月02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126629號函

主 旨: 所詢 貴校兼任教師如每學期任教0學分但授課滿18小時得否申請教師資格審定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103年8月19日國學總務字第1030007422號函。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資格審定:一、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1學分,且授課達18小時」。是以,依上開規定,兼任教師各學期實際任教滿1學分,且授課達18小時始得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合先敘明。
三、所詢任教0學分但授課滿18小時得否申請教師資格審定,與前開規定不符,另有關各校課程必、選修及學分數之訂定係屬大學自主事項,倘已有各學期授課滿18小時之事實,是否調整其學分給予數,建請 貴校秉權責酌處。

正本:國防大學
副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本部高等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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