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學校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迴避進用規定疑義及國立大學以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力之迴避進用事項,請查照惠依說明事項辦理。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有關各機關學校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迴避進用規定疑義及國立大學以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力之迴避進用事項,請查照惠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1號函及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2號函辦理。
二、查該局於99年7月12日召開9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實務意見交流會議(以下簡稱實務意見交流會議)決議如下:
(一)為貫徹臨時人員迴避進用,該局前於99年2月23日局力字第09900610272號函(本部99年3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031591號函轉)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確依迴避進用規定辦理外,並請各機關於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中,將違反迴避進用規定者予以明定為契約終止事由,上函並提供相關範本供各機關參考。其中工作規則範本第12條增訂臨時人員如因機關違反迴避之規定而進用者,係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事由之一,機關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基於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責任追究,應就進用機關與臨時人員間取得衡平等考量,爰經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9日勞資2字第0990078860號書函提供之修正建議,將上述工作規則範本第12條文字刪除(修正後之版本如附件1),勞動契約範本併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後之版本如附件2),並加附具結書(如附件3)。
(二)有關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如違反臨時人員要點之迴避進用規定,其勞動契約效力疑義為何一節,仍請各機關儘速依該局上述99年2月23日函規定,將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按:工作規則部分依上開決議毋須納入),至如已發生契約效力疑義,為保障現職員工權益,建議以下2點處理原則,惟仍請各機關視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之相關規定,如未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而用人機關與臨時人員之僱傭契約,已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定合法成立時,縱因機關首長之僱用行為依上開行政法規非屬適法,對於兩造已成立之僱傭契約亦無礙其效力。
2、但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之相關規定,已於勞動契約中明定者,當涉及違反迴避進用之情形時,如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進用機關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三)有關各經費核撥機關(如:本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臨時人員之迴避進用事項,處理建議如下:
1、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2、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官(如校長、院長或系所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四)另各機關如查有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未滿10年者擔任臨時人員者,得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三、至國立大專校院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工作人員及以「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進用之人員,請參照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中。
四、上述範本修正版相關電子檔請逕至本部網頁www.edu.tw→單位介紹→人事處→下載專區處下載。
主旨: 有關各機關學校執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迴避進用規定疑義及國立大學以校務基金進用契僱人力之迴避進用事項,請查照惠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1號函及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2號函辦理。
二、查該局於99年7月12日召開9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實務意見交流會議(以下簡稱實務意見交流會議)決議如下:
(一)為貫徹臨時人員迴避進用,該局前於99年2月23日局力字第09900610272號函(本部99年3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031591號函轉)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確依迴避進用規定辦理外,並請各機關於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中,將違反迴避進用規定者予以明定為契約終止事由,上函並提供相關範本供各機關參考。其中工作規則範本第12條增訂臨時人員如因機關違反迴避之規定而進用者,係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事由之一,機關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基於違反迴避進用規定之責任追究,應就進用機關與臨時人員間取得衡平等考量,爰經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9日勞資2字第0990078860號書函提供之修正建議,將上述工作規則範本第12條文字刪除(修正後之版本如附件1),勞動契約範本併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後之版本如附件2),並加附具結書(如附件3)。
(二)有關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如違反臨時人員要點之迴避進用規定,其勞動契約效力疑義為何一節,仍請各機關儘速依該局上述99年2月23日函規定,將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按:工作規則部分依上開決議毋須納入),至如已發生契約效力疑義,為保障現職員工權益,建議以下2點處理原則,惟仍請各機關視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之相關規定,如未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而用人機關與臨時人員之僱傭契約,已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規定合法成立時,縱因機關首長之僱用行為依上開行政法規非屬適法,對於兩造已成立之僱傭契約亦無礙其效力。
2、但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之相關規定,已於勞動契約中明定者,當涉及違反迴避進用之情形時,如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進用機關得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三)有關各經費核撥機關(如:本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所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進用臨時人員之迴避進用事項,處理建議如下:
1、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2、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如為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之機關長官或各級主管長官(如校長、院長或系所主任等),應依該規定迴避進用。
(四)另各機關如查有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未滿10年者擔任臨時人員者,得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三、至國立大專校院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工作人員及以「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進用之人員,請參照臨時人員要點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中。
四、上述範本修正版相關電子檔請逕至本部網頁www.edu.tw→單位介紹→人事處→下載專區處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