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關「未支領報酬」之認定要件一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關「未支領報酬」之認定要件一案,檢附原令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主旨: 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未支領報酬職務,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有關「未支領報酬」之認定要件一案,檢附原令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副本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