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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告徵才時,經常性給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務必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以符法制。

各位主管及同仁們大家好:

一、《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已三讀通過,依該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若職缺經常性給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洽談工資,以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違反者處6萬以上到30萬元以下罰鍰。另增列雇主不得因求職者的星座、血型等條件,而有就業歧視情形,違反者處30萬以上到150萬以下罰鍰。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職缺徵才時,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各用人單位倘有尚在各徵才平台等公告中職缺,併請檢視補正,以免受罰。

~人事室 ~
1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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