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學法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檢送大學法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大學法第7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大學法第9條增訂第4項及第7項,第4項:「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7項:「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不受第四項委員性別比例之限制。」原條文第4項、第5項移列為第5項、第6項。原條文第6項有關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組成校長遴選委員之過渡規定,因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三、大學法第10條修正第1項及增訂第2項,第1項:「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第2項:「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旨揭大學法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1月28日生效。
主旨: 檢送大學法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修正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大學法第7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大學法第9條增訂第4項及第7項,第4項:「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7項:「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不受第四項委員性別比例之限制。」原條文第4項、第5項移列為第5項、第6項。原條文第6項有關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組成校長遴選委員之過渡規定,因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三、大學法第10條修正第1項及增訂第2項,第1項:「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第2項:「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旨揭大學法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100年1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1月28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