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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前往或過境陸、港、澳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
(附件一)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
附件二)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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