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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不再辦理展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 旨: 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不再辦理展期,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資字第1000009659號函辦理。
二、 自然人憑證目前效期為5年,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依現行規定僅限展期一次),共計使用期限最長為8年。
三、 為確保憑證使用之安全,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如仍有使用憑證之需求,請用戶攜帶身分證正本、IC卡工本費275元及E-MAIL信箱,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自然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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