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專區
勤休制度宣導
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服勤辦法相關規定,請各單位定期檢討勤休制度之妥適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同仁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請確實依服勤辦法第 4 條規定報教育部同意或備查。
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如確因業務需要指派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倘遇勤休異常情形,主管人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並視其工時及業務量,建立妥適且及時之補休機制。給予補休假後應持續督促所屬公務人員妥為及早規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