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公布施行,自100年1月7日生效。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公布施行,自100年1月7日生效,檢送已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12日勞動3字第1000060382號函辦理。
主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公布施行,自100年1月7日生效,檢送已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12日勞動3字第1000060382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