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0

主選單

【函轉】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銓敘部令,94年3月8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務人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一案,檢附原令影本1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月5日局給字第0990071997號函及銓敘部99年12月27日部退三字第0993273143號令副本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