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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所稱身分識別證明,係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映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分別時,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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