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教職員申請出國相關規定
公 告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自即日起本校教職員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申請出國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 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2.26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及教育部109.2.27臺教人(三)字第1090028571號書函辦理。
- 考量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學校運作穩定,參酌上開規定,自即日起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國前往之地區,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者,一律不得前往,屬第二級警示或第一級注意者,應先採行其他適當替代措施,除情形特殊經敘明必須親自且即時前往之理由,事先經校長核准者外,不得前往;至於非因公出國之申請案件,涉及返國後需配合為14日之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等,對於公務及課務推動造成影響之虞,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 另自即日起,前往第一級注意及第二級警示國家及地區(含轉機)者,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如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該期間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請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 上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地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訊息,隨時調整。
人事室 敬啓109.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