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之申請防疫照顧假規定
主旨:因應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之申請防疫照顧假規定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及109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函辦理。
二、綜整上開函所示,因應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措施,擇要如下:
- 教職員(含兼行政職務教師),於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如有照顧12歲以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得以時計)。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上開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請防疫照顧假不影響考績(核),請該假期間不予支薪。
三、本校教師、公務人員以外身分同仁,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比照不予支薪。
四、本教職員工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需求,請檢具相關證明【照顧之12歲以下學童、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身分與關係證明文件、其餘日常實際照護者未同時申請該假別之切結(範本如附)等】,以利給假。
五、請以紙本假單申請並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逐級送陳奉核後,送人事室辦理登錄。
敬祝 健康平安!
人事室謹致109.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