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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教育部101年01月17日臺人(一)字第1010003702A號函
主 旨: 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本部86年6月25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則比照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
二、 檢附銓敘部90年1月11日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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